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6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 负责人:周永蔚,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被告***、***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办理个人小额农户贷款100000元,用于种植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的利息以10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5.99%计算,2021年3月28日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98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保证于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全部利息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完毕; 二、被告***自愿对被告***、***本调解书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可就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摁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