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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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9,100元(10,000元×91%)、残疾赔偿金54,580元[(110,000元-9,546元-28,638元)×76%]、精神损害抚慰金28,638元、道路施救费300元,以上合计92,618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6,933.43元(276,033.43元-9,100元)、伙食补助费52,950元、营养费22,920元、护理费140,545元、残疾赔偿金98,156元(152,736元-54,5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388元,以上合计586,592.43元中的420,000元(500,000元×84%);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6,933.43元(276,033.43元-9,100元)、伙食补助费52,950元、营养费22,920元、护理费140,545元、残疾赔偿金98,156元(152,736元-54,5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388元,以上合计586,592.43元中的166,592.43元(586,592.43元-420,000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从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的赔偿款中共扣除第三人朝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22,971.85元,将此款优先给付第三人朝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6,297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797元,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