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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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中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中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3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