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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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唐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陕农信天荡路房贷借字(2014)第147号]。 二、被告***、唐某某应偿还原告勉县XX社借款本金101144.72元,及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利息982.25元,合计102126.97元。 三、被告***、唐某某应支付原告勉县XX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1144.72元为基数(利随本清,基数递减),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照月息6.124950‰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某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勉县XX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