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唐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陕农信天荡路房贷借字(2014)第147号]。

二、被告***、唐某某应偿还原告勉县XX社借款本金101144.72元,及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利息982.25元,合计102126.97元。

三、被告***、唐某某应支付原告勉县XX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1144.72元为基数(利随本清,基数递减),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照月息6.124950‰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某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勉县XX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1-5-12
发布日期 2021-08-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