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裁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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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罚款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21)湘3125司惩21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鸿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同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三日内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并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如实申报财产又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的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5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限在2021年9月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