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1010295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301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1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