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程序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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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654号 仇雷: 本院在审理你与常熟市凤瑶印花有限公司、周义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冻结了被申请人周义珍,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一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7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2.03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2、冻结了被申请人周义珍,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一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85.0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9日止。 3、经查询在常熟市周义珍名下没有房产。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