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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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款286483.03元(其中大额分期逾期本金79007.84元、利息2899.6元、违约金10131.17元、大额分期未分摊本金194444.42元)及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蔡建国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279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9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蔡建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04,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6-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