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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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禹城市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4580.42元; 三、被告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禹城市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1166元,由被告***、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