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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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市华丽塑料有限公司728414.79元(2000元+699236.79元+诉讼费27178元)。 二、被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市华丽塑料有限公司82736.98元(77692.98元+诉讼费5044元)。 三、被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2000元。 四、驳回原告泰州市华丽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6元,依法减半收取842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43423元。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128元,保全费586元,鉴定费8487元,合计11201元;被告运输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保全费4414元,合计5044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65元,鉴定费21513元,合计2717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缴纳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及运输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纳入判决事项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