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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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爱亦石建材销售中心、三河市圣德兰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盐城国投典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款108806.52元及利息(以10880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盐城亶子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爱亦石建材销售中心、三河市圣德兰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64元,由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爱亦石建材销售中心、三河市圣德兰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