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裁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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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皖03司惩复10号 复议申请人:饶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复议申请人饶敏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皖0321执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饶敏提出,因其本人没有财产可申报,请求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执1号罚款决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怀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1)皖0321执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大庆、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邮寄给吴大庆、饶敏。饶敏于2021年1月7日签收后,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拒绝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皖0321执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饶敏罚款1000元,限于2021年4月1日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饶敏拒绝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怀远县人民法院对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饶敏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