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456.75元(期间2011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11日)、垃圾清运费242.5元(期间2011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11日);

二、驳回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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