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信用卡本金146059.41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负担61元,由被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7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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