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7752.64元、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垃圾费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49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