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德美瑞展览有限公司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德美瑞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展位费用十四万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九十元,由被告北京德美瑞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德美瑞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