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983.56元;

二、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1.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