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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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67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824元原告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剩余1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