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22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借款本息166090.58元(本金151339.77元、利息12584.75元、罚息2166.06元);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151339.77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2%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律师费5080元;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万州区(五桥)×号×幢×层×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1××7号,建筑面积81.85㎡)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