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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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息烽县永靖镇玉凯砂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息烽县永靖镇玉凯砂厂砂石款481610元,并以未付砂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息烽县永靖镇玉凯砂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保全费3245元,合计7870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原告息烽县永靖镇玉凯砂厂承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