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337.99元;

二、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037.99元(含已垫付72854.00元);

三、被告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700.00元(含已垫付1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1.00元,由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25.50元,被告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负担24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5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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