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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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水市秦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返还天水日报社大楼2楼437㎡及4楼46㎡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年39000元标准,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