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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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兴中蔬菜联合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广州市兴中蔬菜联合总公司支付税费109823.9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9823.9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广州市兴中蔬菜联合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8495元,由广州市兴中蔬菜联合总公司承担受理费17160元,由***承担受理费1335元。 二审受理费19714元,由广州市兴中蔬菜联合总公司承担受理费17436元,由***承担受理费22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