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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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64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45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71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上诉人***负担171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