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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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湛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合计金额373,165元,开票日期:2019年3月18日); 四、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6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财产保全费1,566元,合计诉讼费3,784元,由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98元,被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反诉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