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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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81执保430号 黔西县康萍百货店、陈小会: 申请人黔西县康萍百货店诉被申请人陈小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4638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陈小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21049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金额:5.57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