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赫章泉盛五金铸造加工有限公司 洛阳泰阳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赫章泉盛五金铸造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泰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3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3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泰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6.00元,减半收取计5,048.00元,由原告洛阳泰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422.00元,被告赫章泉盛五金铸造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6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