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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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857.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3日的逾期利息为31587.05元,2020年3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40857.25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5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违约金360.2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人民币10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