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 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勇拓捷顺货物配送有限公司 贵州永托速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9月21日前的利息为886883.7元、罚息为818623.69元、复利为154502.04元,2018年9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4300元; 三、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贵州永托速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勇拓捷顺货物配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思南县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思房他证思唐镇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15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6元,由被告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69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贵州永托速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勇拓捷顺货物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