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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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昱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科润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恒金友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 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为175906.71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1990万元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恒金友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昱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140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被告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恒金友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昱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000元(此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恒金友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昱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润投资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