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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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范围外单体维护工程款人民币6,330,134.63元; 二、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人民币6,330,134.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8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440.60元,由原告明鹏公司负担人民币1,315.10元,由被告浦西公司负担人民币28,12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浦西公司负担;司法审价费人民币109,300元(由原告明鹏公司垫付),由原告明鹏公司、被告浦西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