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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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成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哈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麻江县农资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成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哈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省麻江县农资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10,317,386.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17,38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1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90,516.00元,由被告贵州成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哈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