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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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房屋租赁费384862.51元”; 四、驳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余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8.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负担1338.5元,***、***、***负担3000元;反诉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负担200元,***、***、***负担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77元,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分公司负担3677元,***、***、***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