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350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住***。

负责人:许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宽,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宽、刘欣怡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6294.73元、利息13087.32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1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诸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利息清单、《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

被告***、***、***、***答辩称认可原告诉称的借款及欠款事实,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6294.73元、利息13087.32元(截止2019年5月10日)及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4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超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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