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奥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笃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笃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5,839.91元;

二、被告***、上海笃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16日的到期利息3,865.31元、逾期利息1,287.30元;

三、被告***、上海笃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05,83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4.9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被告***、上海笃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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