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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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以1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以1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