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97125.25元;并分别自每笔代偿款发生之日,以原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继续以原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