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0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2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1元,由被告***负担3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