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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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1974号 高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私下向其履行完毕所有所欠款项。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19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