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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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055.6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63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25.6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313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分别承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