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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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307708.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在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