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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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开发区程祥装饰材料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开发区程祥装饰材料销售部材料款750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4月22日数额为10196.43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0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开发区程祥装饰材料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元,由原告东营开发区程祥装饰材料销售部负担157.5元,由被告***负担9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