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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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83万元; 二、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逾期利息738,089.33元; 三、若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上海洪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出债权部分价款归被告上海洪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8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5元,由被告上海月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洪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