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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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190号 韩殿贵、杨松林、许德强: 关于申请人韩殿贵与被申请人杨松林、许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45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松林缴纳到本院账户中的6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止; 二、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松林名下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2号楼二十五层2502号房的查封。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54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