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224执42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灵丘县新华街四区13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87012141359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8-13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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