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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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灵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224执42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灵丘县新华街四区13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487012141359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