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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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天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4535.25元; 二、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案涉《租金支付计划表》中剩余租金本金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923元; 四、被告***对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财产保全费1561元,两项合计5985元,由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