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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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即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96,7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即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96,7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97元,财产保全费4,719元,合计16,916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