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2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滔,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卫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子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杰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滔与被执行人周卫青、张子荣、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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