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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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2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滔,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卫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子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杰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滔与被执行人周卫青、张子荣、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