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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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26595.51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21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