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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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2执保339号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唐亮、刘仙凤、刘伟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唐亮、刘仙凤、刘伟峰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以(2021)湘1102民初287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唐亮、刘仙凤、刘伟峰名下银行存款xxx元,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